县人大常委会:
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西检反贪强许[2016]1号)、县公安局《关于对西平县人大代表李景元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西公文[2016]30号),县十四届人大代表杨红旗涉嫌受贿罪、李景元涉嫌危险驾驶罪。为便于案件的依法办理,已经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许可对县十四届人大代表杨红旗、李景元采取强制措施,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提请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确认。
请予审议。
西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