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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号】关于提请确认《对县十四届人大代表杨红旗、李景元采取强制措施的议

作者:西平人大 日期:2016-06-08

 
——2016年4月26日在西平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信访科科长  陈一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关于《提请确认对县十四届人大代表杨红旗、李景元采取强制措施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杨红旗,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文化,西平县出山镇人,原任西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西平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检察院已初步查明其犯罪事实是:杨红旗利用担任西平县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向西平县华龙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韦忠华索要20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投资。鉴于杨红旗的行为涉嫌受贿犯罪,为了便于案件的依法办理,已经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许可对杨红旗采取强制措施,暂时停止代表职务。
  李景元,男,回族,西平县柏苑街道花马刘社区居民,1961年9月22日出生,西平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公安局已初步查明其犯罪事实是:2016年2月17日20时35分,在西平大道洪河桥附近,李景元驾驶轿车与王某所驾驶的小轿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民警出警后发现,李景元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于当晚抽取其血样,经检验鉴定,李景元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鉴于李景元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为便于案件的依法办理,已经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许可对李景元采取强制措施,暂时停止代表职务。
  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提请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确认。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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