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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视察

关于对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作者:西平人大 日期:2015-11-12

 
—2015年10月23日在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
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安宏建
 
常委会各位组成人员:
  为进一步促进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根据监督法有关规定及县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安排,近日,县人大常委会成立由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部分县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组组成人员为成员的调研组,围绕2013年以来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进侦查监督工作的思路和措施等重点开展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听取了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工作的情况汇报,听取了法院、公安局、法制局、司法局及律师代表对侦查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调研组一行还走访了部分县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公安派出所民警、法庭法官、律师、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听取他们对侦查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3年以来,县人民检察院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围绕全县发展、改革、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问题,认真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探索、创新、完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质量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使侦查监督工作力度不断加大,质量不断提高,效果更加明显。
  (一)严把批捕案件关口,严打犯罪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并行。一方面,坚持“严打”方针,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对重大刑事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适时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依法从快批捕。另一方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审查逮捕工作中,检察机关注重改进监督方式,从打击犯罪向修复社会关系延伸,将矛盾化解的视角向捕前介入延伸,积极开展轻微刑事案件捕前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于因邻里纠纷、家庭琐事引起的轻伤害犯罪,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和老年犯、未成年犯等,着眼于教育、感化和挽救,依法少捕慎捕。2013年以来,检察院依法对180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有效的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二)加大刑事立案监督力度,努力维护司法公正。一是突出立案监督重点。以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为抓手,重点监督社会危害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刑事立案工作中加强配合的意见》,建立并落实公检机关刑事案件信息定期相互通报制度,健全完善刑事立案信息共享平台。2013年以来,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7件,监督案件的有罪判决率为100%;监督公安机关撤案8件,较好地维护了司法公正。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挖掘线索,拓展案源。2013年以来,通过“两法”信息共享平台审查行政执法单位录入信息356条,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6人,监督发现行政执法单位职务犯罪线索4件,移交侦查部门并立案侦查2人。二是注重监督实效。坚持以“捕得了、诉得出、判得下”为基本标准,加强对立案监督案件侦查、起诉、判决的全流程监督,强化跟踪监督措施,提高案件有罪判决率和重刑率,确保立案监督质量。
  (三)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确保依法办案。一是将滥用刑事强制措施、超期羁押、违法取证、未立案先侦查行为作为监督的重点,对容易产生漏罪、漏犯的环节进行重点审查,提出纠正建议,督促其整改。二是坚持监督关口前移,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重大恶性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通过适时现场勘查、听取案件介绍、参与案件讨论,及时提出侦查取证的建议,共同把握侦查方向,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三是坚持监督制约与配合服务并重,助推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水平全面提升。加强与公安机关的的日常工作联系沟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工作情况,开展业务交流,共同研究侦查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探讨相应的解决对策,有效确保了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四是加大自侦案件侦查活动监督力度,确保自侦案件的办案质量。
  (四)抓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自身的监督能力和水平。县人民检察院大力加强侦查监督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执法能力建设和作风纪律建设,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三严三实”等系列教育活动为契机,不断提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廉洁意识。通过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案件评查等形式不断提高队伍的业务技能。2013年以来,所办理的审查批准逮捕案件中未出现案件质量问题,也未发现办案人员有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的情况,队伍的执法公信力和办案水平得到不断提升。该院侦监部门和干警多次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目前,侦监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干警们讲事业、讲奉献,长期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人均年结案数目很大,非常辛苦,难能可贵。
  二、主要问题
  (一)对侦查监督工作的社会宣传力度亟待加强。侦查监督活动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得以实施的具体体现,是为了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保证侦查的合法性与准确性的重要法律程序。侦查监督工作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社会公平正义,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神圣而又重要的一项职责,但当前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侦查监督工作真正了解的人不多、认识还不到位。
  (二)监督意识有待加强。一些检察干警对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职能定位还不够准,“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未能正确辨证地把握监督和支持的关系,担心监督伤了和气,对监督工作情况存在畏难情绪,强调配合协作多,加强监督制约少,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
  (三)侦查监督质量有待提高。一是与公安机关、法院沟通协作不够,一些案件运行不畅。导致原因既有公安机关办案质量的问题,也有公、检在法律适用、事实、证据认识不一的问题,还有公、检、法三家目标考核体系评比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二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主动性不够,方式和手段比较单一,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破案及处理情况掌握不清楚,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主要依靠在审查批捕环节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卷宗材料,存在注重程序方面的审查较多,对实体方面的审查、跟踪监督力度不够,造成个别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出现后期多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是立案监督案件来源有限,立案监督职能有待强化。目前,检察机关获取立案监督线索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报送的案件材料和通过受理举报、控告中发现,现实工作中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况很难在案卷中反映,人民群众主动向检察机关举报、控告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也不多见。
  (四)侦查监督工作机制的创新和完善有待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加强监督制约、协调配合方面仍需加强,对重大疑难案件的介入“何时介入、怎么介入”没有明确规定,对公安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情况缺乏知情和有效监督,对久侦不结、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跟踪监督不够,监督侦查部门足额及时返还扣押的非涉案款物不够有力。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机制还不完善,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机制有待健全,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将涉案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工作有待加强。对检察建议等跟踪督办不够,监督的刚性不足。
  (五)侦查监督队伍建设相对薄弱。一是侦查监督队伍力量相对薄弱,案多人少现象较为突出。检察干警每年都要承担500多起案件的审核,既要审查材料,又要提审嫌疑人,工作疲于应付,没有足够的精力开展调查研究和业务培训,客观上影响了监督质量。二是侦监队伍素质仍需进一步提高。一方面是个别干警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缺乏深入细致的学习研究,对于新罪名案件侦查工作的监督不能及时跟进,缺乏有效监督的正常渠道。另一方面是部分干警办案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正确适用法律政策化解矛盾纠纷、应对网络舆情等能力亟待提高。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侦查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侦查监督工作氛围。侦查监督工作宣传的深度、广度要进一步延伸,通过检务公开和法制宣传,让社会各界深入了解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责,提高自觉接受监督意识,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工作。通过宣传,要让人民群众了解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积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地提出控告和检举,收集立案线索,共同营造良好的侦查监督工作氛围。
  (二)更新侦查监督观念,进一步加大侦查监督力度。要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树立全面侦查监督的观念,坚决克服“重配合、轻监督”的片面认识,正确处理好两者关系,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立足于化解矛盾、教育挽救和修复社会关系,有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增进社会和谐。要继续加强对逮捕执行情况的监督,坚决纠正滥用和随意变更逮捕等强制措施现象,坚决杜绝超期羁押现象发生。要加强对刑事立案和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准确把握侦查监督范围和重点,丰富监督方式和措施,既要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又要监督纠正违法立案、刑讯逼供等问题。要加强对自侦案件和行为的监督,充分保障人权。针对当前上级政法机关综合考核指标带来的导向问题,积极寻找能够相互兼容的最佳结合点,通过侦查监督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创新监督机制,提高侦查监督实效。要形成公检法司和行政执法机关常态联系机制和共同释法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和定期交流制度,建立和完善信息互通机制和共享机制,健全侦捕协作机制,拓宽刑事立案监督的渠道,实现信息共享,线索反馈,沟通联络等相互协作的良好格局。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在侦查监督各个环节实行动态监督,完善信息报备管理,提高侦查监督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侦查监督工作的刚性反馈机制,进一步规范久侦不结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检察建议等的反馈期限、方式、途径。要在工作实践中,进一步完善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机制、不捕说理机制、刑事和解机制、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特殊人群和特殊犯罪案件办理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协作配合机制、案件质量考评机制等,通过机制创新,进一步拓宽监督途径,确保司法公正。
  (四)深入推进“两法”衔接,促进依法行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目前,县政府已经把依法行政纳入了目标考核,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以及《河南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为有力推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县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中的牵头作用,积极推动“两法”衔接工作,努力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移交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运行。县政府要将“两法”衔接纳入政府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内容,以便更好地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五)进一步加强侦监队伍建设,提高侦查监督工作能力。一要充实配强侦查监督部门干警,为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二要提高侦查监督干警的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增强其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能力,确保侦查监督工作的质量,让被监督的机关和部门信服,让人民群众满意。三要加强侦查监督队伍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通过专项业务和岗位技能培训,引导干警在办案中加强学习,积累经验,丰富知识结构,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干警整体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努力实现侦查监督工作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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