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主页 > 机关建设 > > 西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人民政府、司法机关报告重大事项的暂行

机关建设

西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人民政府、司法机关报告重大事项的暂行

作者:西平人大 日期:2015-11-17

 
(2009年6月26日西平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县人民政府、司法机关的监督,促进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县人民政府
  第一条  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指“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或须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条  下列重大事项,县人民政府须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执行上级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及调整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计划的调整。
  (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布局、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举措。
  (五)县本级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预算的变更;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住房公积金年度收缴及使用管理情况;县本级财政决算。
  (六)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重点项目建设的审计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由县级财政资金投资或融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立项以及实施情况;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事项。
  (八)城市总体规划及重点专项规划的制定、执行和变更。
  (九)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社会保障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十)重大自然灾害、人畜疫病、污染事件、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十一)加强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
  (十二)本县行政区划变更和调整;县人民政府机构变动方案。
  (十三)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变动。
  (十四)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和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五)与国内建立友好城县事项。
  (十六)设立本县永久性节庆日、县级标志。
  (十七)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或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必要时可以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指定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的承办机构,并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对重大事项应报不报、不及时或不如实报告的,县人大常委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章  司法机关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指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县司法机关须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县人大常委会对其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及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三)在全县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裁判及执行情况。
  (四)办理的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副科级以上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的违法犯罪案件。
  (五)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案件。
  (六)有较大影响的抗诉案件和提起抗诉后改判的案件。
  (七)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委员决定的重大问题。
  (八)重大刑事案件发、破案情况,重大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处置情况。
  (九)看守所在押人员逃跑和非正常死亡事件。
  (十)司法机关发现并纠正的错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
  (十一)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
  (十二)县以上人大代表违法犯罪案件。
  (十三)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报告或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报告时间及方式:
  (一)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及时报告。
  (二)县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及时报告。
  (三)县公安局在案件、事故、事件发生及侦破(处置)后分别报告。
  (四)司法机关对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后及时报告。
  司法机关报告重大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必要时可以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条  司法机关应指定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的承办机构,并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对重大事项应报不报、不及时或不如实报告的,县人大常委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施行。
 
更多热点图集

“宪”在行动 与“法”同行—— 权寨...[详情]

【要闻】赵乐际强调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详情]

【要闻】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