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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西平县人民代表大会

作者:西平人大 日期:2015-11-17

 
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委科室:
  《西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西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已经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西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西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西平县人大常委会
                                     2012年6月18日
 
 
西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2年6月18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常务委员会议事的根本准则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证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贯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体现全县人民的共同意志,并接受全县人民的监督。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时,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在会前向常委会主任请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出,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和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如需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由常委会办公室于会议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会议建议议程和有关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常务委员会各委科室主任、科长、副主任、副科长应列席会议。
  各乡(镇)人大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可以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本辖区有关的省、市人大代表或专家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列席人员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
  列席人员可以就有关事项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情况可设立旁听席。公民按有关规定可以旁听常委会会议。
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两种形式。全体会议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召集人,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指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工作报告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处理的议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一府两院”提出的有关议案,主任会议可以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初审,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初审,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三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出。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和提议案人应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检查和调查,重大事项可以召开听证会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终止对该议案的审议。
  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如有重大或严重争议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议,常委会会议同意,可暂不付表决,交有关的工作、办事机构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下次或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授权工作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可以向本次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报告,也可以向下次或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 “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 “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㈠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㈡县人大代表对 “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㈣常务委员会工作或办事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㈤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㈥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府两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工作或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报告机关或部门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二十二条 “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或办事机构征求意见;“一府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表决未获通过的,有关机关要在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 “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或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
  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八月,将上一年度的县级财政决算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八月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县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㈠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㈡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㈢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㈣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㈤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㈥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㈦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执法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参照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常委会工作或办事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也可以邀请县人大代表参加。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㈠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㈡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 “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或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工作或办事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㈠超越法定的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㈡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㈢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八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一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向有关工作委员会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向工作委员会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十三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第九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其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五十条 “一府两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规则第四十九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规则第四十九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本规则第四十九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取电子表决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如电子表决器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利用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一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五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与会人员发言应围绕议题,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性问题,不在此限。
  第五十四条 表决议案和报告,通过决议、决定时,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五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如果有修正案,先表决修正案。
    第五十六条 表决议案和报告,通过决议、决定时,采用电子表决方式。电子表决器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利用时,可以采用其它方式。采用何种方式,由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任免议案时,采用电子表决方式,对决定任免的人员逐人进行表决。如电子表决器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利用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在常委会会议上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与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议案和决议、决定,以常委会公报予以公布。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的文件,可以授权主任会议修改后印发或公布。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报市常务委员会备案。
  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情况,以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执行中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修改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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