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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西平县人民

作者:西平人大 日期:2015-11-17

 
关于《西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西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2年6月18日在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 
           西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何昀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西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西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修订草案)》(以下分别简称常委会议事规则、任免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 修订常委会议事规则、任免办法的必要性
  2007年8月31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西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议事规则和任免办法的制定实施,对于规范县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活动,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保障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常委会议事规则和任免办法实施五年来,人大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等都发生了一些变化,特别是2010年根据省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我县加强了电子表决系统建设,在表决议案、人事任免、通过决议、决定中,采用了电子表决方式进行。因此,很有必要对议事规则和任免办法作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二、修订常委会议事规则、任免办法的总体思路
  在修订常委议事规则、任免办法过程中,我们以监督法和省实施监督法办法为依据,以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任免办法为基础,以突出议事为重点,遵循增强可操作性、结合我县实际、注重监督实效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既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又不过多重复法律条文;既有选择地保留或删除部分内容,又注意借鉴吸收市人大常委会和兄弟县区人大常委会的先进做法,力求使议事规则更具连续性、针对性。经征求多方意见和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任免办法(修订草案)。
     三、常委会议事规则、任免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 常委会议事规则重点对表决方式进行了修订,将“人大常委会”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并对个别语句进行修改或增减,全文在体列上基本保持了原议事规则的基本框架。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或增减:
  1、 参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将第二章第八条“人大常委会各委科室副主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列席会议”修改为“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县人大常委会各委科室主任、科长、副主任、副科长列席会议”。在第二章第九条中增加“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一句。
  2、 为了进一步提高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质量,在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中增加“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表决未获通过的,报告机关要在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的内容。
   3、根据我县实际,将第十章第五十一条中“撤职案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修改为“撤职案的表决采取电子表决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如电子表决器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利用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将第十一章第五十六条“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者其它方式。”修改为“表决议案和报告,通过决议、决定时,采用电子表决方式。电子表决器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利用时,可以采用其它方式。”将第五十七条“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免议案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决定任免的人员逐人进行表决。”修改为“常务委员会表决任免议案时,采用电子表决方式,对决定任免的人员逐人进行表决。如电子表决器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利用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4、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删除了第八条中“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必要时可以邀请县政协主席或一名副主席列席会议。”一句。
  (二)对任免办法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对表决方式的修改,将第二十七条“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修改为“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用电子表决方式进行。如电子表决器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利用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以上说明连同常委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任免办法(修订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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