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8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促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积极维护国家和全县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熟悉人大工作运行的法律规定和各项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履职水平。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工作,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的驻会成员,要专心致志地从事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的不驻会成员,要尽职尽责,保证用一定的精力和时间从事常务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遵守会议纪律,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在会前两天书面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会议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一年内无故缺席会议一次或累计请假两次者,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对其诫勉谈话;一年内无故缺席会议超过两次或累计请假三次者,视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应自动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出席人员情况在《西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根据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掌握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为审议做好准备工作。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要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言。对涉及本人所负责的工委事项,要认真做好发言准备,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未到会的成员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或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但不直接处理问题。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汇总后交“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密切同选民、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每年抽出一定时间联系选民、县人大代表和群众,直接听取选民、县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呼声,写出专题调研报告、议案草案或建议,积极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在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任职的,应当积极从事所担任的工作。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带头执行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心系群众,服务人民;带头坚持操守,廉洁自律;带头遵纪守法,遵守常务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不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自觉接受选民、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实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会议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会议的重要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