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6日西平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和落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或工作汇报后形成的审议意见,是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及其部门专项工作的评价及其意见建议。加强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督办,对于推动“一府两院”的工作,增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或汇报后,相关的工作委员会应根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结合执法检查、视察、调研中掌握的情况及时进行汇总整理,于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形成审议意见初稿。
第四条 审议意见初稿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审阅后提请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以人大常委会文件印发。相关的工作委员会应在主任会议结束后三日内,由常委会分管领导、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向“一府两院”分管领导、部门负责同志当面交办。
第五条 承办单位接到审议意见后,应在三个月之内研究处理完毕,并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送交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如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研究处理完毕,必须向人大常委会相关的工作委员会书面说明情况,报经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审议意见有明确办理期限的,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第六条 审议意见交办后,人大常委会相关的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相关的工作委员会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情况,督促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常委会分管领导报告。
第七条 承办单位在三个月内对审议意见没有研究处理完毕又不说明原因,或经延长时间后仍未按期研究处理完毕的,人大常委会相关的工作委员会经分管领导同意,下发督办通知书,督促承办单位加快研究处理进度。
第八条 督办通知书应明确督办要求、完成时限等内容,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审阅后,以常委会办公室文件印发,由人大常委会相关的工作委员会及时发送承办单位。
第九条 常委会相关的工作委员会收到承办单位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及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条 关于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书面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承办单位应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工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按照会议要求进一步办理和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结果。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不认真、敷衍塞责或经督促后逾期不报告研究处理结果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批评,责令限期办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质询,或提出其它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