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主页 > 机关建设 > > 西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暂行办法

机关建设

西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西平人大 日期:2015-11-17

 
(2010年3月19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西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监督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以下简称“县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坚持依法监督、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支持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县司法机关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督促其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重点解决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事项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必要时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办有关监督司法工作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与监督司法工作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下列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㈠县司法机关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㈡县司法机关遵守和执行全国、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㈢县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情况;
  ㈣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㈤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司法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
  ㈥县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存在明显错误或显失公平、畸轻畸重的案件;
  ㈦县人大常委会需要依法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确定:
  ㈠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㈡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㈢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㈣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信访部门在受理的申诉、控告、检举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㈤各级人大代表反映的司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㈥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社会普遍关注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涉及司法工作的专项工作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主任会议听取有关汇报后的交办意见,交由县司法机关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县司法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审议意见、交办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征求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后,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对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主任会议交办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跟踪检查,督促有关司法机关落实。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司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司法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决议、决定;县司法机关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决议、决定执行的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案件进行登记、初审、分类处理。
  ㈠初审认为属于一般问题的,转交有关县司法机关处理;
  ㈡初审认为可能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者程序上存在问题的,转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并要求报告结果;
  ㈢初审认为存在明显错误或者办案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听取县司法机关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案件材料,提出初步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后,形成交办意见,交有关县司法机关处理,并限时报告结果。
    第十五条 对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有关县司法机关的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对超过三个月未报告结果的,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催办,并要求报告进展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监督事项,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或拖延不办的,县人大常委会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原处理决定存在明显错误,县司法机关未予纠正的,或者办案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纪未作处理的,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启动司法机关法律监督和内部监督机制,追究其责任;必要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依法启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更多热点图集

“宪”在行动 与“法”同行—— 权寨...[详情]

【要闻】赵乐际强调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详情]

【要闻】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