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30日西平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西平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提请确认对县十四届人大代表樊玉华采取强制措施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会议确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许可武汉海关缉私局对县十四届人大代表樊玉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代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鉴于樊玉华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其暂时停止执行县人大代表职务。
西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