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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会议

西平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议案审理的规定

作者:西平人大 日期:2016-01-30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现对本次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提出、审议、办理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议案的提出和范围
    大会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代表团、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向大会提出议案。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和关系到全县政治、经济、科教、文卫、民政、民族等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其他问题代表可作为建议、批评、意见提出。代表向大会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时,可一人署名,也可以几人联名。
    二、关于议案的审议和办理
    (一)西平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议案审查工作并向大会作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二)大会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提出的议案,交本次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并向主席团作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表决通过。
    (三)代表团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大会提出的议案,先交本次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四)向本次大会提出的议案,经审议,不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作为“建议、批评、意见”处理。
    (五)代表议案中,凡属于县“一府两院”和有关部门工作中的问题,由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交“一府两院”办理。
    (六)向本次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主席团表决之前,提议案单位或提议案代表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时终止。
    三、关于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2016年1月22日下午5:30为本次大会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所提议案应于截止时间之前交大会秘书处,超过截止时间的,作为建议、批评、意见处理。
    四、关于提出议案应注意的事项
    (一)提议案统一用大会印发的议案表书写。
    (二)每份议案表只提一事,不得几事并提。
    (三)书写议案时,应按表内要求填写清楚,字迹要工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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