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察、调研的主要形式:代表集体视察、调研和代表单独或几名代表一起持证就地视察、调研。代表持证视察、调研的内容、对象、时间由代表提出,由县或乡镇(街道)人大办公室负责安排。县人大代表小组每年组织视察不少于2次;乡镇人大代表小组每年组织视察不少于4次。
二、视察、调研的主要内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
三、认真做好视察、调研前的准备工作。根据视察、调研的目的和要求,拟定视察计划,并提前通知代表和被视察、调研单位,请被视察、调研单位做好有关准备。
四、被视察、调研单位要热情接待代表视察,实事求是地介绍情况,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视察、调研时可以邀请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
五、视察、调研中,应遵守视察、调研纪律,代表个人不得随意表态,视察组、调研组不得直接处理问题。视察、调研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乡镇)人大办公室交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告知县(乡镇)人大办公室,并答复代表。
六、人大代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题视察和专题调研,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七、代表应当积极参加视察、调研活动,如因故不能参加,应当向组织活动的部门请假。
八、代表参加视察、调研活动,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它待遇。
九、代表视察、调研经费,从代表活动经费中开支。
十、政府、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进行视察活动。